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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2000年柳州公交坠桥事故么?起因经过结果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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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在“7月7日重大交通事故”中,一辆载满乘客的公交车撞上柳州市沪东大桥栏杆,坠入水中,造成79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悲剧。事故发生后,17名死者家属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名死者家属向柳州市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车所属的柳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

5大学生的父母和其他亲戚,一个高中生,一个工程师和其他两名年轻女性去世起诉柳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柳州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500000元死亡和300000元精神安慰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柳州中级法院命令被告赔偿死者亲属5万到6万元。

九名死者的亲属向广州及西区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昨日向公众公开了九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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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在上诉和上诉双方简要陈述了各自的诉求和理由后,法院将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纳为:

1.上诉和上诉双方的诉求和理由第一审法院是否违反诉讼法;

2.一审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九名死者的亲属作为上诉人或证人出席了上诉。上诉人和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下列事实均无异议:小林陈的妻子的女儿谭建平(和其他)死在被告在7月7日晚,2000年,广西柳州公交公司B-00512,重庆CC664教练巴士(公共汽车)驱动器壶东大桥(也称为三桥)、桥梁养护工程建设和停止运行在桥面混凝土隔离墩时相撞,偏离行驶方向,客车冲出呼兰桥,从27.1米高的桥面跌落刘江河、谭建平等人。

78名乘客和一名司机全部遇难。本月19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确认78名乘客对事故不负有责任。在法庭调查和两轮辩论中,上诉方悲伤地挣扎着,辩称一审法院是分开受理案件,但是一起审理的。

不作为集体诉讼,增加了上诉人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使诉讼程序不合法。这次赔偿太少,可以比较的是同样性质的柳州中学学生1998年组织的车祸赔偿案件,学生家长得到的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共计13万元。谈到抚养一个孩子的困难和失去一个孩子的痛苦,法庭上有很多的哭泣。上诉人不停地擦眼泪,有些人甚至哭了起来。

不同寻常的是,上诉法院的律师并没有要求法院停止与案件无关的申诉。在主审法官提醒上诉人控制情绪之前,法官们还耐心地听着每一位上诉人的发言,他们哭得太大声以至于无法被听到。作为唯一代表死者九名亲属的律师,来自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贾秀兰(音译)是免费的。她在法庭上辩称,一审法院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不受理集体诉讼,并判定法律适用不当。

她采用1992年制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方法来确定赔偿金额,并没有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她希望二审法院会决定增加赔偿。并在法庭上表示,作为本案的律师,她目睹并感受到了上诉人失去亲人的悲痛,她从北京来出庭,免除了二审的代理费用,只是为了上诉人得到公平公正的赔偿。

被上诉的一方律师有两名:北京李律师事务所的田广德律师和京贵律师事务所的林贵南律师。他们还首先对上诉人表示同情:“坦率地说,我们的心与死亡的代价同样沉重。我们谨代表柳州汽车公司,向7月7日交通事故中所有遇难者家属表示深切的慰问和诚挚的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