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以广州市为例,办理单位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办理材料的受理: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1、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
5、未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从收件之日起视为受理。
提交材料: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1、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2、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3、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以上内容参考 广东政务服务网-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重新申请)
以上内容参考 中央人民政府-排污许可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