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多少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明确: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同意。
禁向未成年人提供不合规的付费服务
针对网络沉迷防治,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同时,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此外,还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这些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对于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将视情节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