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和公使有什么讲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这是国家元首向驻在国派遣的最高级外交代表,代表的是国家元首和政府,可以向驻在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表达意见,也可以全权与驻在国达成协议,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
特命全权公使,简称“公使”。公使也是由国家元首派出的,地位仅次于大使,但实质地位、职务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大使相同。
先讲历史上的区别:在二十世纪以前,欧洲国家一般只在大国之间或盟国之间或向教皇国才派大使,向其他二等及以下国家一般只派公使最为最高外交使节,等级森严。
后起之秀美国对此非常不爽,等到自己力量强大以后就开始统统向外派大使,并带动一批国家仿效形成风气,打破了欧洲借外交使节把国家划成三六九等的陋习。
现在,虽然《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了两国间还是可以有大使、公使、代办三级关系,但基本上正常国家间一般都互派大使作为最高外交使节了,出现重大问题时就撤回大使维持代办关系,很少有公使作为最高代表的情况了。
不过公使这一外交职务/衔仍然存在,目前,我国在驻美、俄等大国的部分副部级使馆设有公使,一般是使馆的二把手。
《中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中关于公使的相关规定摘抄如下:第十一条:……外交职务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
第十二条: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第十三条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代表、副代表: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公使、公使衔参赞:公使衔。
第十六条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按照下列权限决定: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副总领事以及其他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决定;其中,三等秘书、副领事以下职务,在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外交衔级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和授予: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