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公有和共有的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共有、公有的区别 讲到共有的法律特征,我们最后还要强调,共有和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依法律的规定或约定,而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而公有则不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中,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就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组织,集体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本身都不能单独来享有这种权利。 共有并非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不论是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之间,只要有人或物的联合,都会产生共有关系。我国民法中规定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财产关系的产生,或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像《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或是依合同的约定产生,如三个人合伙出资购买一辆拖拉机,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适用于非常广泛的经济生活领域,所以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共有不一定仅存在于所有权中,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他物权、知识产权或者债权等。只要是物权,不论是所有权以外的使用权,还是承包经营权,更不用说知识产权和债权等,无疑都可以适用共有的规定。实际上共有的基础就是共同法律关系。共有是共同关系中的一种,凡是数个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某一项民事权利或者共同承担某一项民事义务的时候,我们一般也都叫做“共有关系”。但准确地讲,这些情况应当称之为“准共有”,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一般地说,现代各国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的规定,是专门对所有权的共有状态而言的。因而各国物权法即在广义的共有制度中,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设立了所谓“准共有”的规定。对于凡是数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一项财产权,即应准用“共同共有”的有关规定;而对其他情况下则应准用“按份共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