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的主体是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的主体是自然人。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健康以身体为物质载体,破坏身体完整性,通常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给予受害人或其家属以财产和精神赔偿。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5、监督权;6、社会经济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8、妇女保护权;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