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朋友合伙做生意我朋友的妻子有无占有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同时第十九条又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朋友的股份中,你朋友与其妻子各占50%的所有权,那么你朋友的妻子占有25%的权益。2、在你和你的朋友合伙做生意的时候,你朋友的妻子并没有参与,所以她对你们的公司没有所有权。由此可见,你朋友的妻子说她有所有权,但所有权是间接的,是通过你朋友持有你们的公司的权益的来实现的。所以他的妻子说“她对你们的公司有占有权”是不对的,她不能直接行使权益。她没权利要求把这个股分为4份。如果是你的朋友提出的,这种情况属于增加出资人了,需要你和你的朋友同意。如果你不同意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