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产品与“碰瓷”法律责任如何区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最近几年,电子商务可谓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开网店的行列。不过,与以前的网店相比,现在的一些网店有了些许不同,有不少网店出售的商品是店主自制的产品,比如糕点、保健食品等。调查发现,有不少出售自制产品的网店没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产品也缺失生产厂家、相关批准文号等信息。有不少人认为,此类网售自制产品属于“三无产品”。
调查中发现,有些买家发现一些网店出售的自制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后仍然会购买,之后以各种理由要求退货或者向店家索赔。有些网店卖家将此类行为称作“碰瓷”,也比作线下的“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一方面提高了制假售假的成本,另一方面让其他消费者免于遭受同样的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打假人拿一加三倍的惩罚赔偿不是不当得利,这是有法律保护依据的。
客观地讲,“职业打假人”的维权并非没有积极意义,出于公益的“职业打假人”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品质量和消费领域的立法和执法。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角色,滥用权利,就产生了很多问题,严重的甚至构成违法犯罪,其消极影响超过了积极影响。
“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即属于“三无产品”。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更希望经营者慎独自律,见贤思齐,自觉告别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的失信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终极目的不是赔偿,而是防患于未然。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