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造的商品都要标明MADE IN CHINA才能出口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不需要都标明MADE IN CHINA。进出口商品中可采用中性包装。对外贸易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中性包装是指既不表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中性包装又分为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无牌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扩大贸易。但需注意,近年来中性包装的做法在国际上屡遭非议。因此,如国外商人要求对其所购货物采用中性包装时,我方必须谨慎从事。中国制造的商品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贴牌,可适应特殊贸易的需要(如转口贸易等),是出口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但是贴牌时要注意厂商是否有相应商标的许可权,以免在过海关时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拓展资料: 进出口: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进为购入,出为外销,进口和出口的综合。2012年8月2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报告称2011年中国外贸进出口额跃居世界第二。进出口贸易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形成进出口贸易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可供交换的剩余产品的出现;二是国家的形成。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出用于交换的剩余商品,这些剩余商品在国与国之间交换,就产生了国际间的进出口贸易。各项业务的程序一般可分为交易洽商、合同履行和交货三个阶段。1.在交易洽商阶段,首先由进口商开出需要条件,向出口商提出询查或经过中介商表达其购买意向,使有关“供应商”或“出口商”与其接洽,或由出口商直接向进口商提出洽销;然后是出口商向进口商发盘,经进口商还盘,并经双方函电往返同意“接受”,完成发盘,然后是成交,双方对买卖条件协议完妥,换文或签约,完成买卖手续。2.在合同履约阶段,进口商方面的工作是申请进口许可证、进口签证,开发信用证,以FOB交货条件成交的洽船(订舱),以及FOB或C&F等条件成交的投保水险等;出口商方面的工作是备货,境内运输,以C&F或CIF条件成交的洽订船位,以CIF条件成交的投保水险,出口签订,商检和报关。3.在交货阶段,出口商根据信用证规定。备齐装船文件于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结汇(或押汇)收回货款,或请银行托收货款(D/P,D/A);进口商应备齐提货文件,准备报关提货,并处理公证检验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