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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的主要内容

《辛丑条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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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的主要内容

1900年12月,英、美、俄、日、法、德、意、奥、比利时、西班牙、荷兰11国公使提出《议和大纲》12条,强迫清政府接受。1901年9月 7日,庆亲王奕劻、李鸿章代表清政府签订了空前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这一年是旧历辛丑年,所以这个条约称为《辛丑条约》。《辛丑条约》共12款,另有19个附件。其主要内容是:1.清政府赔款白银 4.5亿两,分 39年还清(到1940年),年息四厘,本息共计9.82亿两,加上各省地方性赔款,总数达10亿两(相当于清政府每年财政收入的12倍)。清政府以海关税、通商口岸的常关税和盐税作为偿付赔款之用。2.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活动,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人反帝性质的组织,违者处死。地方官对反帝斗争镇压不力者,“即行革职,永不叙用”。凡发生过反帝斗争的城镇,一律停止文武科考试5年。3.清政府拆毁大沽以及北京到海口沿线所有炮台,允许帝国主义国家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12个战略要地。天津周围20里内不得驻扎中国军队。4.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由各国“常留兵队,分保使馆”,界内不准中国人居住。5.惩办“首祸诸臣”。其中载漪充军新疆,载勋、赵舒翘赐自尽,徐承煜(刑部左侍郎)等人斩决,董福祥革职,徐桐、刚毅、李秉衡等已死,追夺官爵。6.清政府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由皇族亲贵担任外务部大臣。7.清政府允许按照外国的意愿修改“通商行船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