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死刑后的戒具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审死刑后的戒具是照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其手铐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0.5公斤,脚镣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
一、要依照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戒具的制式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手铐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0.5公斤,脚镣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
二、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