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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费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

工会费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工会费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

法律分析:工会会费收缴标准∶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40%上解上级工会组织, 60%基层工会留用。2.应成立工会而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缴工会筹备金。3.国家金融、保险企业、省移动、网通、邮政、105队、11大队企业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按计提工会经费的10%比例上缴。

法律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