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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法大纲是谁制定的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谁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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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法大纲是谁制定的

法律分析:1947年7月19月,在刘少奇主持下,中共中央工委在河北省建屏(令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并于同牟10月10日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改正了《五四指示》中对某些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但全国土地会议对于解放区上改不彻底和党内不纯的情况估计得过于严重;没有作出具体的政策规定来保证实施不侵犯中农利益和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原则;强调反对右倾而没有注意防止“左”倾。在土地改革中出现的“左”的偏差,经过党中央和毛泽东及时发现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很快得到了纠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