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根据《担保法》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此种不得对抗第三人系针对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
扩展材料:
适用范围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39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两种人:
1、受让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
2、就该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
《中国担保法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第220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五种人:
1、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不包括因赠与、继承等未支付相应对价的受让人)。
2、质权人。
3、登记的抵押权人。
4、租赁权人。
5、部分债权人,包括查封债权人、破产债权人,但不包括一般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