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证的士兵证简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士兵证是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士官)身份的证明,由所属部队司令部发放管理。
具有法律效力,作用等同身份证,是表明身份的有效证明。注明了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入伍年月、年龄、部别、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军衔等,上有一寸免冠照片并加盖所属单位、部队公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封面的落款署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证封面的落款署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中央军事委员会。
1988年5月22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精神,专门下发了《关于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通知》,对士兵证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该《通知》的主要精神有:
(一)士兵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的身份证件,具有法律效力。
(二)士兵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统一制发,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登记、收缴、注销、销毁等管理事宜。
(三)新兵入伍取得军籍并被授予军衔后,发给士兵证。士兵退出现役、提升为军官、被除名、开除军籍和亡故,士兵证一律收缴,由发证机关注销、销毁。士兵调动后,由新单位更换证芯。
(四)士兵证应随身携带,妥为保管,防止遗失和损坏。如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积极寻找。确属遗失的,由本人写出检查,其所在连以上单位申请,发证机关予以补发。士兵证严禁转借、涂改和伪造,违反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严肃处理。
(五)士兵探亲、出差、购买车、船、飞机票和住旅馆需要身份证明时,凭士兵证和“军人通行证”。
士兵证的制作和发放费用已由总部统一支出,各单位在办理士兵证时不应再收取士兵的押金。同时,《通知》对士兵证的填写说明也作了明确,如:持证人职务、军衔如有变动,由连以上单位续填,并加盖批准首长印章。义务兵选取为士官或士官晋升后,如士兵证过期应换发新的士兵证,如没有过期可不换发新的士兵证,在军衔栏填写新的军衔并加盖批准首长印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