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的基本组织属性和特点包括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 志愿性 非政府组织的组成和成员往往是基于有着共同的志趣、信念和目标的人们之间的联系和结合之上的,并为这些共同的志趣、信念和目标而自觉自愿地开展活动和行为。 2、 自组织性 非政府组织的组织程度一般来说虽然不及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那样严密,其活动和行为也相对比较自由,但仍然有其自组织性,而且其组成和成立往往也都要经过一定程序,有自己的活动规则(准则)、行为规范或章程。 3、 独立性 非政府组织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产物,有学者并认为它是在市场体制和国家体制之外出现的一项重大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因此具有不同于企业和政府的组织与制度方面的特征,具有相对于政府和企业的独立性,不易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和长官意志的支配,便于解决一些特定的社会问题。而且非政府组织采取的是非等级的、分权的网络式组织体制,其活动范围没有行政区域划分,活动对象和自身一般不具有严格的行政管辖性。非政府组织的这种独立性,有利于使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形成良性互动,制约政府权力的滥用及市场机制的无序。 4、 自治性 非政府组织具有平等、自治和自主地开展活动的特点,是在法律法规以及自身的规则和品行约束范围内自立、自助和自主地存在和发展,这就尤其要求其行为的自律性,从而在本组织、本行业内充分地发挥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作用和功能。 5、 公益性 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体现为所从事事业和服务的社会价值或社会效益,所致力于解决的往往是被主流社会组织体制(企业- 市场体制和政府- 国家体制)所罔顾或所顾不及的一些重大或重要的社会问题。但是我们认为,这并不排除某些非政府组织可以兼具有偿服务性,即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和价值规律得到合理的报酬,以体现服务的社会需求性并便于自我发展。 6、 专业性或专门性 非政府组织以自己特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智力(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条件来为社会或特定领域的人们提供服务,其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要凭借这种专业或专门优势来获得社会和民众的支持和信任。 7、 灵活性和适应性 非政府组织的政治性不强,官僚化程度低,在组织结构、体制以及活动方式上有很大的灵活性;便于根据不同地区、领域和人群的条件变化和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而且其活动的反应较快,随后所采取的行动也较为迅捷。所以非政府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强,可以持续不懈地致力于特定问题的解决,便于去做政府不方便或不好做的事情。所以有人认为非政府组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富于潜能的新社会工具。 8、 活动和行为方式的人性化和民主性 非政府组织主要通过为社会或特定领域的人们提供公益性服务来获取资源和实现其价值功能,其组织和活动一般是通过民主的和非强制的方式来开展的,这就易于被民众特别是基层民众所接受。而且一些非政府组织(如志愿者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诸如穷人、农民、失业者、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难民、少数民族等,以改善他们的生存状况,鼓励和增强他们的政治参与,减少他们所受到的社会歧视,提高他们的自尊。所以非政府组织机制适合于自下而上地开展活动,有利于动员和组织民众的力量,促使民众自觉主动地参与社会发展进程。 9、 客观公正性 正由于上述,非政府组织为社会服务就有利于提供客观真实的信息,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维护社会各方面的权益。这样,非政府组织便于在政府与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发挥沟通和桥梁作用,如实地反映和传达民情民意及社情,并客观公正地对政府行为和企业效能进行分析评估,既监督政策及其执行,且自身也接受服务对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而且一些非政府组织在谋求社会正义和经济公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乃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目标下开展活动,成为一种道义性社会组织力量,就更容易受到人们的信赖。 10、 多重的法律地位和属性 一方面,非政府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与服务对象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某些非政府组织实施特定监督、管理的职能与其监督、管理的对象之间以及非政府组织与其内部成员之间,又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的性质,因而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属性。正因此,适用的法律规则跨部门,既有私法也有公法。在适用私法领域,此时的非政府组织和其它主体完全是平等的,没有强制性的公权力的存在(如会计师事务所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在提供会计方面的服务时);在适用公法领域,此时它使监督或管理的对象与之有一定的权力从属性和支配性(如行业协会对其成员或学校对其学生的管理和奖惩)。因此,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关系所具有的这种复杂性,就必将导致其监督和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也会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