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判决确定之日

判决确定之日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判决确定之日

法律分析: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判决生效之日”,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之日前还可以行使上诉权,及时启动二审程序,对确实存在错误的判决予以纠正。然而,判决一旦交付执行,即进入刑罚执行阶段,当事人就没有上诉权了。如果判决确有错误,在刑罚执行阶段,审判程序的再次启动,只能是审判监督程序。此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已经遭受侵害,这就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