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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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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