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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九条是怎么规定的?

党员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九条是怎么规定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党员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九条是怎么规定的?

1、党员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①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撤销党内职务;

④留党察看;

⑤开除党籍。

3、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