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算的原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律分析:第一,公开性。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让民众了解财政收支情况,并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
第二,可靠性。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依据充分,资料确定,不得假定、估算,更不能任意编造。
第三,完整性。该列入国家预算的一切财政收支都要反映在预算中,不得造假账、预算外另列预算。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
第四,统一性。尽管各级政府都设有各级财政部门,也有相应的预算,但这些预算都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所有地方政府预算连同中央预算一起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家预算。这就要求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每个科目都要严格按统一的口径、程度计算和填列。
第五,年度性。任何一个国家预算的编制和实现,都要有时间上的界定,即所谓预算年度。它是指预算收支的起讫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