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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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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拘束力;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有何不同,一律事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主权平等包括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权,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均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国,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地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在法律上必须是平等的,在事实上必须是互利的。平等,就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任何国家不应谋取任何特权;互利,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谋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损害别国为目的,而应该对双方都有利;和平共处原则。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民族自决原则。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法律法规】《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 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