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律分析:申请宁波市的经济适用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
2、取得后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3、上年度人均收入或年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4、在宁波市区没有自有住房,或自由住房、承租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在18平方米以下的。
法律依据:《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四、范围及对象
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