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10)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2)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3)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4)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关于各级人大代表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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