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 )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重要组成部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见,经过改革开放20年多一点的时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由“补充”上升到了“重要组成部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由“方针政策”上升到了“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为主体的关系在“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一起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由“制度外”进入“制度内”。
扩展资料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列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第一次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新华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