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多种威慑手段来发挥各种什么作用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威慑的作用分为两个方面:阻止犯罪人再次犯罪;阻止他人以相同或类似的方式犯罪。最有力的威惧在于这样一种确定性,即罪犯必将被抓获并受到惩罚,而且不能从犯罪中获得任何利益。但是在实践中,此种效果往往很难达到,甚至定罪的确定性也不一定能威慑每一个罪犯。
对某些刑罚,尤其是谋杀罪的死刑是否能起到威慑作用一直处于争论之中。当某些罪犯认为他们可以逃避罪责,或是在激动、狂怒及未考虑可能被逮捕定罪的情况下犯罪时,威慑对他们没有什么作用。但威慑仍不失为许多刑罚存在的目的,在惩戒性惩罚中尤其明显。
扩展资料
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国家不仅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秩序的良好,更重要的是市民法律信仰的虔诚和法律素养的良好,后者应该是前者的源泉和基础。
从“法治国家”的命题出发,法律应当被民众自觉遵守;法院生效裁判应当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制度和刑法、监狱一样,应该是一柄“挂在墙上的剑”—虽然不时要从墙上摘下,但老是挥舞也绝非法治的理想状态。
由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从一开始就从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命题,中国社会主义从一开始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不能寄望于和成熟的法治国家一样,依靠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院的尊崇,保证其自觉遵守法律和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威慑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