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
1、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当中的第十条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
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