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密级文件管理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 秘密文件的范围 第一条 凡不能公开发表的涉及党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电报、图表、资料、图书、刊物、教材、照片、录音带、录相带、拟制文件和资料过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样,打字腊纸、复印废页、印刷余份等,都属本办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 秘密文件根据秘密程度的高低划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各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发〔64〕627号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秘密文件的密级划分细则。 第三条 不宜对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资料、图片等,可做为内部材料,不划密级,但应注意保存,不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对外泄露。 二。 文件制发 第四条 文件制发部门要根据文件内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适当的密级、印份、发送范围和阅读级限,由制文部门的负责人核定签印。 第五条 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份数,一律由内部机要打印人员或具备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制,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印制。 三。 文件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的秘书部门,是负责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部门,是秘密文件收发、运转的枢纽,必须严格责任制度,切实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记、分发、运转、清退、立卷、保管、销毁和移交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须交秘书部门的文件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条 秘密文件应由经管文件的人员拆封,领导亲启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阅。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关于翻印、复印文件的规定。上级机关的发文,属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翻印、转发。凡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复印、翻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经制文部门同意,并要严格控制份数,不得改变使用范围。 复印件要同原件同样管理。 第十条 县、团级以上单位,未配专职文书人员的,不发给文件。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库房或文件柜内,对平时使用的秘密文件,应妥善保管,用后随手入柜加锁。 四。 文件阅读 第十二条 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阅读,不经制文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第十三条 传阅秘密文件,要由机要人员填写传阅单,统一掌握,阅后主动退回,不要横传,对急办的文件,机要人员要及时催办。 第十四条 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不得带到宿舍、医院或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借阅秘密文件,要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绝密文件应当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文书人员对借出的文件应及时追回。 第十六条 不经组织批准,个人不得随意摘记秘密文件内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为公开报刊撰写稿件。 五。 文件传递 第十七条 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往外地,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重要密件,须由机要交通递送或派两名专人护送。 (二)市内传递,由机要人员递送。绝密件、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人员用专车递送。 (三)单位内部传递,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签收手续,无关人员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驻外机构递送,要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 (五)向我驻港澳机构寄发文件、资料和函件,一律通过机要寄“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转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邮寄。 (六)文件要密封,标明密级,放在文件包、箱内,做到文件不离人,专程直送,不得他往,并严格签收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外出工作,不得随身携带绝密、机密级文件。干部出国工作,一律不准携带各类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 文件核对和清退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文件管理人员对保管的秘密文件应做到:绝密文件一周一核对;机密文件半月一核对;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对。在核对中发现短缺文件应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的文件实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厅将上年各类秘密文件的清退情况向市保密委员会作出报告。 七。 文件交接 第二十一条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秘密文件应随同文书档案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应清退的,退回原发文部门; (二)应归档的,整理立卷移交档案部门; (三)需带往合并单位的,移入合并单位; (四)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销毁。 原机构应按上述办法将文件、档案登记造册,认真移交,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始得结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对所管秘密文件进行清点移交。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对个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带走,更不能随意销毁或遗弃,必须全部移交清楚后,才能离开。 八。 文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文书人员按照立卷规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办和清理的基础上,分类立卷归档,并于三月底前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九。 文件销毁 第二十四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派专人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尽。市内五区安排在青岛造纸厂、人民造纸厂监销,各县(市)和黄岛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有保密条件的造纸厂监销。在装卸、运送、监销过程中,要有安全措施,严防丢失或被窃。 第二十六条 一切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和资料,均不准向物资回收部门或私人出售。 十。 机要人员条件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配备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选拔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并要坚持先审后用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不适合做机要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尽到下列责任: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对党忠诚,坚守岗位、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对刺探、窃取、出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敢于斗争。 (三)模范遵守中央十项保密守则和省、市的有关保密规定。 (四)文件管理清楚,各种手续完备,文件运转及时、准确,不失密。 第二十九条 承印秘密文件的单位,要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印刷过程中的安全。 十一。 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者;及时发现他人违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损失者;在危难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维护和保卫秘密文件安全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违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包括丢失秘密文件)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制订秘密文件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模范地执行本办法,并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公布之日起执行。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部门和领导同志 的机要秘书工作。 第二条 机要秘书是机关领导同志的工作助手,机要秘书的工作是机关文书处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机要秘书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秘密文件和完成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事项,为领导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机要秘书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性工作,必须挑选成份好,政治历史清白,社会关系单纯,政治上绝对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担任。任用机要秘书,必须按照上述条件由任用部门严格审查,报上级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五条 对机要秘书的基本要求是: 立场坚定,忠诚老实; 服从组织,遵守纪律; 热爱工作,努力学习; 埋头苦干,艰苦朴素; 细心耐烦,准确迅速; 谦虚谨慎,严守秘密; 坚持原则,执行制度。 工 作 第六条 机要秘书应当熟悉领导同志的工作习惯,努力领会领导同志的工作意图,准确、及时地做好工作。 第七条 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每天将收到的文电、通知、资料、信函、请柬等,分别轻重缓急,及时送阅处理,不得积压。 第九条 对较长的文件、电报,如有可能和需要,应当摘要后连同原文一起送阅。 第十条 对领导同志阅办完毕的文件,应当认真细致的查看,如有批示,要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对收进的一切秘密文件生内部材料,按下列办法妥善保管: (一)按不同种类,分别登记编号或按原有的顺序号排列保管。 (二)领导同志如在党、政、军、民不同机关兼任几种不同职务,应当将不同职务的文件分别登记、分别存放,以便分别处理。 (三)秘密文件与公开文件分别存放,绝密文件单另严密管理理。 (四)发出文件要登记编号,履行签收手续。 (五)必须将秘密文件放置于办公室的保险柜、文件柜内,外出时,辊封落锁。 (六)将领导同志外出工作或参加会议带回秘密文件,交由机关文书处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二条 对所保管的文件,应当按规定定期清 理。 (一)绝密文件一般半个月清查一次,分别情况,及时退回原发单位,移交机关机要室、保密室、档案室,或者暂时妥为保存。 (二)其他文件最迟三个月清查处理一次。在清查中,如发现文件有损坏和遗失,应当及时向领导同志和有关单位报告,积极设法追查和补救。 第十三条 机要秘书个人无权销毁任何秘密文件。销毁文件应当按《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办理。 第十四条 年终应当将文件的清理、保管情况向领导同志和领导机关写一书面汇报。 第十五条 机要秘书调动工作的时候,必须将自己经给接替工作的同志,当面点清,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六条 打电话、对外接洽,要语言准确,态度谦和,如实反映情况,如实转达意见。 保 密 第十七条 机要秘书必须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视党和国家的秘密如同生命。在任何情况下,特别是在紧要关头,都必须采取一切可靠的措施,保证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不得私自将秘密文件带出办公室;不经领导同志批准,不得将秘密文件给任何人阅读。 第十九条 不得为个人需要摘引秘密文件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严禁闲谈秘密事宜,在私人通信中严禁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二十一条 写明由领导同志亲自拆阅的信件,除领导同志授权的以外,不能代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家属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室,对领导同志周围的人员做好保密教育。 第二十三条 必须经常地提高革命警惕,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和领导部门反映保密和安全工作情况,向一切不利保密的现象进行斗争。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机要秘书受其直接服务的领导同志和所在机关办公厅(室)的双重领导, 受所在机关机要秘书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必须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和组织生活,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同周围同志搞好团结。 第二十六条 要定期向领导同志和有关组织汇报工作、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取得组织上的监督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