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 的职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A、国务院副总理、B、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C、最高人们法院副院长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二十三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则要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扩展资料: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