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自由贸易区一般有哪些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又称为对外贸易区、自由区、工商业自由贸易区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达成某种协定或条约取消相互之间的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它除了具有自由港的大部分特点外,还可以吸引外资设厂,发展出口加工企业,允许和鼓励外资设立大的商业企业、金融机构等促进区内经济综合、全面地发展。自由贸易区的局限在于,它会导致商品流向的扭曲和避税。如果没有其他措施作为补充,第三国很可能将货物先运进一体化组织中实行较低关税或贸易壁垒的成员国,然后再将货物转运到实行高贸易壁垒的成员国。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商品流向的扭曲,自由贸易区组织均制订“原产地原则”,规定只有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原产地产品”才享受成员国之间给予的自由贸易待遇。理论上,凡是制成品在成员国境内生产的价值额占到产品价值总额的50%以上时,该产品应视为原产地产品。一般而言,第三国进口品越是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生产的产品相竞争,对成员国境内生产品的增加值含量越高。原产地原则的涵义表明了自由贸易区对非成员国的某种排他性。现实中比较典型的自由贸易区是北美自由贸易区。 自由港 free port 全部或绝大多数外国商品可以免税进出的港口。又称自由口岸、自由贸易区、对外贸易区,这种港口划在一国关境之外,外国商品进出港口时除免交关税外,还可在港内自由改装、加工、长期储存或销售。但须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政策和法令。自由港依贸易管制情况分为完全自由港和有限自由港。前者对所有商品进出口都实行免税,后者对少数商品征收少量关税并有某些贸易限制。自由港主要从事转口贸易。有些自由港与非自由港区域划分明显,但有些划分不明显。一些不处于港口地区的自由贸易区,除转口贸易外,还从事加工、旅游、服务等行业。开辟自由港可以扩大转口贸易,并从中获得各种贸易费用,扩大外汇收入。自由港最早产生于欧洲,13世纪法国马赛港就开辟了自由贸易区。随着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自由港的数量越来越多,世界上的自由港、区已达130多个。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进行审判。 治外法权 有两义:①指临时居住在一国的外国人所享受的一种法律上的特权或豁免。他们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管辖,有如处于该国领土以外一样。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这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一国军舰、军队根据有关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受此种权利。②指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亦即领事裁判权。根据条约规定,缔约一方对处于缔约他方领土内的本国国民适用本国法律,行使本国司法管辖权,其国民不受所在国法律约束和法院管辖。这种特权地位或制度是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侵害,往往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物,违反了国际法所公认的主权原则,现已废除。 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