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一)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同时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二)无权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三)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4、(四)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扩展资料: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条件:

在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应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有效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立遗嘱的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这种特别要件发生时才能生效。同时,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于生效要件。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生效条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对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生效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一般有效条件和特别有效条件之分,想要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就必须同时具备这些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效力待定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