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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时间是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时间是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该修正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施行。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时间是

扩展资料

1、宪法修改方式:

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

2、宪法修改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3、宪法修改程序:

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4、宪法解释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