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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坦白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坦白的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坦白的规定

1,关于“坦白”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在实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程序予以认定。2,“坦白”的认定,参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要求进行判断:即如实供述是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并出示证据之前还是之后主动交代的。如果是在之前主动交代的,仍可认定为坦白;如果是在之后交代的,则不应认定为坦白。3,“坦白”的量刑,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