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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集体辞职事件始末

华为集体辞职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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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集体辞职事件始末

华为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2007年9月通过,10月前华为公司先后分批次与老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10月开始至11月底实施,必须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完成。共计将有超过7000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需要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    按照华为公司的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之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  老员工辞职之后,这些有着华为最老的工号也将消失,某种程度上体现等级的工号制度取消,所有工号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后,也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  据华为员工透露,华为总裁任正非、副总裁孙亚芳在内的一批华为创业元老,也将进行“先辞职再竞岗”。  华为的补偿方案:  华为多位员工提供的信息显示,此次“先辞职再竞岗”时,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将获得华为公司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  N为在华为工作的年限,打个比方,如果某个华为员工的月工资是5000元;一年的奖金是60000元,平摊给每个月就是5000元的奖金,假如他在华为工作了8年。那么他得到的最终赔偿数额就是10000元(工资+年奖金平摊)乘以“8+1”,计90000元。  而此次自愿辞职的老员工大致分为两类:自愿归隐的“功臣”和长期在普通岗位的老员工,工作年限均在8年以上。其中一些老员工已成为“公司的贵族”,坐拥丰厚的期权收益和收入,因而“缺少进取心”。由于这些老员工的收入相对较高,华为公司为他们辞工支付的赔偿费,外界预测总计将超过10亿元。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有关部门解释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一些企业,包括华为,还是担心这项规定不利于长远发展,因而在法律实施前“突击行动”,先终止劳动合同,再以某种方式对员工重新雇佣。    在华为事件中,有一个词耐人寻味——“主动”。表面上看,的确是员工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人反对,一切进行得安静而顺利。但这真的是员工心甘情愿吗?从劳动者角度讲,没人不希望有一个稳定的工作和长远的保障。即使今天企业承诺只是重签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仍是有的,还多一笔补偿金,但企业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而殚精竭虑的做法,难免不让员工担心,将来会不会要不停地签短期合同?会不会在企业服务的时间一长就要被解雇?何况,在这次事件中,华为员工是否有不“主动”的权利也值得琢磨。华为要求,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员工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员工在企业继续工作的前提。如果不主动辞职,还能不能在华为工作呢?眼前的工作机会毕竟更重要,不接受又能怎样。   至于是否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应当说,真正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必然会在短期内增加用工成本。不过,这种增加是极为有限的,特别是对那些一贯诚实、守矩、守法经营的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法》很大程度上是在《劳动法》框架基础上的补充和细化,并不会给企业用工带来明显影响。如华为事件中的焦点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前也有相关的部门规章,只是没有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面。何况,给员工稳定的预期并非就一定降低企业的活力,也未必就会“养懒汉”。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已推行多年,很好地保证了经济的稳步发展和企业的壮大。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薪酬、轮岗等手段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