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年前江西鹰潭市轰动一时的“赵C案”,大家持有何种看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赵C案”是一个典型的影响性诉讼案件,对公民维护自身姓名权具有标志性意义,此案过程比结果更加重要,因为它的教育意义更加深刻,也会让影响性诉讼更深入人心。赵C,1986年出生,其后用“赵C”进行了户籍登记,2005年又用“赵C”申请了第一代身份证。2006年8月,赵C更换第二代身份证时,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认为“赵C”之名不符合规范,拒绝更换并建议赵C改名。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赵C于2008年1月4日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月湖分局,以此捍卫自己的姓名权。2008年6月6日月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该院还认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姓名由汉字、数字、符号三种元素组成。原告赵C的“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也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因此,赵C的姓名符合法律规定。赵C姓名在使用22年过程中未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区法院责令公安月湖分局允许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限时办理。法院一审宣判后,公安月湖分局不服判决,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公安月湖分局就姓名中是否可以含有英文字母一事逐级请示处理意见,公安部对此作出批复: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2009年2月26日,在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中,公安月湖分局认为,赵C申请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其名,违反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赵C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其名,既违反法律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的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公安部门认为在赵C继续申请使用英文字母“C”作为其名的前提下,拒绝为其换领第二代身份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此举也是公安部门依法纠正赵C身份证姓名初始登记错误的行政行为,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而不是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事项作出矛盾决定的行为。赵C的委托代理人除坚持一审的观点外,同时又认为:《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C”是左半月形符号标志,是国际通用的标准符号,符合我国规定的数字符号。自赵C叫这个名字二十多年来,无论参加上学考试,还是购买保险、到银行存款等使用此名字时,都未遇到任何麻烦,也未带来负面影响。经过三小时的二审庭审,最终被上诉人赵C与公安月湖分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赵C同意变更姓名,依法使用规范汉字,上诉人公安月湖分局免费为被上诉人赵C办理变更及居民过户、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