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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76条规定

物权法第7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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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76条规定

物权法已经废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