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护是什么意思?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庇护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的法.律概念。
给予庇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即国.家在国际法上有给予个人以庇护的权.利,个人受到庇护是国.家庇护权的产物,个人可以申请庇护 , 但是否给予庇护,由被申请国.家决定。“庇护之给予有无理由,应由给予庇护之国酌定之”。给予庇护的权.利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一国在其本国领土内对所有的人都有管辖和保护的权.利。一个被追诉或追捕的人,一旦进入另一国.家的领土,就处于所在国的管辖之下,追诉或追捕他的国.家就不能在其所在国领土范围内继续进行追诉或追捕。国.家不能庇护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以及海盗、贩毒、贩奴等国际罪行的人。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庇护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联.系,但庇护的对象超出通常意义的政.治犯,而且庇护不仅是不引渡,还包括不予驱逐和准其在境内安居。庇护的法.律根据主要是国内立法,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订有庇护条款。1793年法国宪.法首次规定,对为了争取自.由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给予庇护,同时宣布对专.制者不给予庇护。1⑨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过去,一国给什么人以庇护,完全由该国自己决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皇威廉二世逃往荷兰,荷兰曾拒绝协约国提出的引渡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一些国际文件中,明确将某类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护的范围以外。例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对于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于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人,不得予以庇护。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灭种罪不得视为政.治性犯罪,而是属于可引渡的罪行。1967年《领土庇护宣.言》中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人,不得请求及享受庇护。联合国大.会1973 年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规定,就引渡而言,种.族隔离罪不应视为政.治犯罪,亦即不得享受庇护。享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侨.民相同。给予庇护的国.家对庇护者的活动,有义务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他不得在其境内从事危害他国.安全及其他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活动。
国.家只应根据属地优越权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庇护的权.利,驻外使馆和在外国港口的军舰和商船不得用来作为任何罪犯的庇护所。但在拉丁美洲国.家间,长期以来形成了外国使馆给予驻在国国.民以政.治庇护的习惯。1928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庇护的公约》对此加以确认。对于罪行是否政.治性质的判断权,1933年美洲国.家间《政.治庇护权公约》规定,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此项规则至今仍然在沿用。这种庇护称为外交庇护。 1⑨80 年4月,数千古巴人涌.入秘鲁驻古巴大使馆寻求外交庇护 。为此 ,拉美安第斯国.家集.团代.表在利马开.会,重申他们“保卫庇护制.度的不可动.摇的立场”。有些国际法著作将一个国.家在别国的领土内(如在驻外使馆或在外国港口的军舰)予人以庇护的情况,称为域外庇护。在特殊情况下,在欧洲也发生过外交庇护的事例,如1956年匈牙利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国驻匈牙利使馆避难,匈牙利事.件主要人物I.纳吉曾在南斯拉夫驻匈使馆避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