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全国林业的部门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林业主管部门是指对全国林业生产和建设负有行政管理和指导义务与责任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具体构成是由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设立的林业厅(局)及县、市级林业局和乡镇林业工作站。其主要的职责是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等。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最基本条件,离开了林地,发展林业就是一句空话。而林业生产活动又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特别是一些偏远的林区、山区,那里只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整个社会都是林业单位自己办的,其他部门根本不能也不具备条件进行管理,并且林业部门已经建立了一支专门管理林地的队伍,全国共计五万余人。因此,不论是历史上,还是事实上,林地都是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国务院批准的林业部“三定”方案在资源和林政管理司的职责中明确规定“负责林地,林权管理”。至于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中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林地管理的规定则更多。林业主管部门在对林地的管理上应负有以下职责:1.林地的调查、统计、建档;2.依据国土总体规划编制林地开发利用规划;指导林地有偿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3.依法制定林地管理法规;4.负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管理工作和协助调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5.依法对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取和监督使用有关费用;6.依法批准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而使用林地的用地申请;7.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林地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工作;8.负责对侵占、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涉及林地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法律依据:《森林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第十条规定“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经营的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除了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批准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因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林地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其他部门不得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