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化粮判定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陈化粮判定标准如运尺埋下:1、看。陈化粮色泽呈白色或微淡黄色,透明度差或不透明。一些不法商贩会将陈化粮“抛光整容”继续出售,这时只要用水冲洗,就会出现大量杂质沉淀,加入的油渍、蜡渍经水泡后也会现出原形;2、闻。优质的大米会有一种特有的清香,通过嗅觉可以辨别出来,而各种霉变粮食都会产生一些不良气味,即霉腐味;3、尝。优质的大米放在嘴里生吃时不会有异味,而且容易被咬碎,舌头能尝到淀粉的味道。粮食发生霉变,会失去原有的香味,吃起来有一种苦涩味。如果做成米饭质地松散,咀嚼起来淡而无味;4、摸。新米光滑,手摸有凉爽感;陈化粮色暗,手摸有涩感;严重变质米,手捻易成粉状或易碎。陈化粮是指(3年以上)储藏,其黄曲霉菌超标,已不能作为口粮粮食,黄曲霉菌是目前发现最强致癌物质,280摄氏度,高温下仍可存活,实验表明,其致癌所需时间最短为24周。国家规定,陈化粮只能通过拍卖的方式向特定的饲料加工和酿造企业定向销售,并严格按规定进行使用,倒卖、平价转让、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粮食陈化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陈化粮是指符合判定为“陈化”规定的,不宜直接作为口粮食用的粮食。粮食陈化鉴定是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名单中的粮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统称粮检机构)依照国家粮食储备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国粮〔1999〕148号)的规定对粮食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以下统称鉴定报告)的过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陈化粮必须以鉴定报告为依据。未经粮检机构鉴定或鉴定报告结论为“非陈化粮”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把库存粮食作为陈化粮进行销售。《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旁蚂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困猛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