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为什么选择港交所上市?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7月8日报道,“前几年没有让阿里巴巴在香港上市,是个很重大的错误。”这段感慨来自于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
19年前,马云带着50万在香港注册了阿里巴巴,2013年,为了能让阿里巴巴在港交所顺利上市,他在大陆与香港两地之间辗转周旋,多次表明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立场。最终,港交所坚持不改变制度,阿里与港交所的这场博弈最终没能和解,当时的阿里巴巴集团CEO陆兆禧表示,今天的香港市场,对新兴企业的治理结构创新,还需要时间研究和消化,阿里决定不选择在香港上市。
一年后,马云带着团队远赴美国纽交所上市,并创造了当年最大IPO,目前市值已超过4000亿美元。
如今,意识到“传统”时代已经成为历史一笔的港交所,从去年开始着手IPO改革,对科技企业在港股上市的限制放宽。近日,小米向港交所递交IPO,搭上改革后的第一班车,有消息称,蚂蚁金服、美团等公司也将在港上市。
是什么导致了港交所与阿里的擦肩而过?港交所究竟做了怎样的调整,吸引了小米、蚂蚁金服、美团这些公司上市?
同股不同权的“诱惑”
“不是香港错过了阿里,而是阿里错过了香港。”2014年9月5日,在香港丽思卡尔顿酒店,马云说,自己非常尊重香港的决定,支持香港不应该为了一家公司而改变原则,自己乐于见到香港变得更好。
如今看来,双方擦肩而过的原因确如马云所述,“阿里选择了错误的时机,因此错过了香港。”而“错误的时机”,则是当时的港交所不认可阿里合伙人制度,不接纳同股不同权机制。
所谓“同股不同权”,也被称为双层股权结构、AB股结构,是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多类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架构。B类股一般由管理层持有,拥有高投票权,一般每股股票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权,A类股一般为外围股东持有,此类股东看好公司前景,因此甘愿牺牲一定的表决权作为入股筹码,一般每股只有1票甚至没有投票权。
事实上,阿里所提出的“合伙人”制度,与我们常见的企业合伙人不同。在章程设置里,对提名董事人选的有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这意味着,“合伙人”不能直接任命董事,凡提名的董事,都需要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可获得任命。
彼时,包括马云在内的管理管对持有阿里巴巴股份比例仅有9.4%,阿里的两大股东软银和雅虎则分别持有阿里巴巴35%和24%的股份,若按照“同股同权”的上市规则,阿里高管团队在上市后将直接丧失决策权。而“合伙人”是一种平衡阿里的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的措施,管理层拿着微弱的股份同时,也可以拥有更多的投票权,以此避免管理层的实际控制权被其他股东所取代。
在美国,Facebook、Google等公司的章程中均会有设计这类平衡措施,主要是考虑到创始人的特殊权利,如Facebook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在上市前仅持有28%的股权,但依靠双层股权结构以及投票权协议(voting agreement),却能掌握58.9%的投票权,可以牢牢控制公司。
这种看似平衡的措施在一般的创业公司中也很常见,然而,一旦上市,便涉及到无数股民的利益,在当时的港交所看来,这种结构违反股权平等原则,会伤害中小股东利益,其上市规则禁止设置双层股权结构。
港交所这一表态并非“意气用事”,在港股历史上,也曾实行过双重股权结构的上市,但出现了部分AB股企业治理混乱,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现象,之后这一制度被废除,而“同股同权”也一度被视作香港金融界的核心价值观。
蔡崇信曾撰文称:“我们没有期望香港监管机构为了阿里巴巴一家公司做出改变,但我们确信香港应该认真探讨适合未来发展趋势的创新监管环境。作为香港人,我想问的是:香港资本市场的监管,是被急速变化的世界抛在身后,还是应该为香港资本市场的未来做出改变,迅速创新?”
在错失了阿里巴巴后的几年中,港交所逐渐意识到了“同股同权”时代已经开始远去,尤其是科技公司中越来越流行“同股不同权”,若不寻求改变,港交所将无法满足它们的需求,也会因此失去更多的科技公司。
港交所这次酝酿的变革有三:一是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赴港上市,二是允许尚无收益和盈利的生物科技类公司赴港上市,三是已在海外上市的创新产业公司将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的标准。
就在前不久,香港媒体还透露港交所总裁李小加的看法。他指出,小米、沙特阿美、蚂蚁金服都会来港上市,对此有信心;沙特阿美来港上市只是时间问题,而小米如果没有来港上市会感到惊讶。
错过了第一次,不打算错过第二次
此次,港交所修订的三点规则都是其他交易所争抢“BAT”的筹码。其中两点和创新科技类公司直接相关,除了“同股不同权”外,还有对第二上市地标准的修改,而这条修改的缘起,可能也与阿里巴巴有一定关系。
港交所错过了阿里巴巴后,媒体和行业内都展开了广泛的讨论。讨论同股不同权的主流声音中,还掺杂了关于第二上市地政策限制的问题——错过这些科技巨头后,是否可以接纳设有不同投票权架构并已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在港作第二上市。
第二上市就是指一家公司的股票同时在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这种方式一般都通过国际托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实现股份的跨市场流通,以存托凭证(ADR或GDR)在境外市场上市交易就属于这一类型。
而促使企业选择第二上市地,也有不少原因。比如国际上不同的证券交易所,都有自己的投资群体,将股票在多个地方的交易所上市,有助于提高股份的流动性、增强筹资能力。比如,企业往往选择市场交易活跃、平均市盈率高的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二上市地,通过股份在两个市场问的流通转换,这可以使股价有更好的市场表现。
而第二上市地,也早就成为一种常见的上市模式。在上文提到的讨论过程中,大家发现了另一个仍“隐藏”中的问题。
2013年9月27日更新的,由港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刊发的《海外公司联合政策声明》里,明文规定并限制了一点:“业务重心”位于大中华区内的公司,如果想申请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这在当时是被禁止的。
之后,港交所在一份“概念文件”中表示,如果这项政策不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只能在港交所申请双重第一上市,而不可以选择第二上市。
而这次,港交所公布的将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的标准:相关公司需在包括纽交所、纳斯达克以及伦交所等地最近至少两个财年有良好的合规记录,在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时,预期市值最低100亿港元。
这项标准的修改,主要目的便是吸引已经在国际上市的大型科技创新产业公司。
港交所提供的一组数据,也比较有意思。
过去10年在港上市的新经济行业公司仅占香港证券市场总市值的3%,而纳斯达克、纽交所以及伦交所这一比例分别为60%、47%和14%。其中制药、生物技术与生命科学占1%,软件与服务占比9%,若抛开腾讯的因素,软件与服务同样仅占比1%。
看到这组数据,好像能理解港交所为什么要这么“拼命”吸引科技公司到他那去上市了。目前发展最快的几个行业,在港交所的占比是在太低,和国际市场相比,其比例更是远低他们。
然而,港交所的这次如意算盘,不知道能不能打响了。如果CDR(中国预托证券)正式公布启动,香港作为第二上市的吸引力可能会大打折扣。
除了港交所的三项新吸引政策外,近期,各大证券交易所们也都频频有新的动作。Spotify在纽交所直接上市,纳斯达克也表达了“选择合适时机对上市要求进行适当修改”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