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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秘密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选举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5、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此规定体现了我国选举权利具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6、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多于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上述职务及其副职人员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和应选人数相等“。

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选举以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