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开始,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供销社的性质是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后来,有的划归了全民性质(也就是国企),有的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
市、县级供销合作社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制,而乡、村仍然是集体所有制。在城市也有国营的和集体的。商业局的下属公司内部也有国营与集体之分。但无论国营还是集体,都在一个系统之内——供销系统。
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局都属政府财委直接主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
例如: 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由若干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社员社而联合组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制度。其所属企业,凡实行独立核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者,也具有法人地位。
它的基本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员社的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社员社提供业务经营、储藏运输、职工培训等服务; 办理社员社无力经营的各项业务和商品储备任务,自办或联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权力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为监察机关。近年来,有的地区取消了理事会和监事会,改建合作委员会,执行原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
参考资料: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