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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集体户口新政策

天津集体户口新政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天津集体户口新政策

法律分析:1.已不在集体户口登记的单位工作应当及时将户口迁至现单位或现居住地。2.不在天津工作,在天津无本人名下的住房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未在本市就业的集体户口人员,应将户口及时迁出本市,对未按要求将户口及时迁出的,公安机关将采取户口冻结措施。3.不在天津工作,但在天津有本人名下的住房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集体户口人员,应当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及时将户口迁至现住地。4.现已离职,在天津有期房,尚未入住已不在集体户口登记所在单位工作的集体户口人员,如在津已购置住房但未实际入住的,应当及时向集体户口登记单位及公安机关说明实际情况,待房屋入住具备户口迁移条件后,及时将户口迁至现住地。5.原单位倒闭,户口空挂在原单位集体户口上对集体户口单位已破产倒闭、合并的集体户口,公安机关将撤销其集体户,集体户成员应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及时将户口迁至现住地或现单位,对查无下落的,公安机关将对其户口冻结。以下三种特殊情况也要注意1.在天津工作但名下没有住房对于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但在本市就业的集体户口人员,如集体户口登记地址与实际工作单位一致的,可以保留其集体户口。如因购置房屋、结婚等原因具备户口迁移条件,应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2.夫妻都是集体户口,孩子如何办理落户手续对于夫妻双方都是集体户口,且名下无住房,不具备迁移条件的。按照《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夫妻一方为本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在具有家庭户口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的,需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出具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所生子女可以落单位集体户口;人才集体户口不予申报出生户口登记。3.有天津高校的集体户口,毕业超过两年,在天津本人名下有住房,在天津工作,如何将户口迁入现住地大学毕业已超过两年,在津有工作的,按照引进人才政策,具有普通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学历,35周岁以下的外省市人员(含两区三县到其他十一区),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落户,无需将户口迁回原籍。【法律依据】:《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常住户口办理程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