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三级合伙人是什意思?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律师事务所的三级合伙人指的是律所自行制定的分级措施,以此作为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十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扩展资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