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管理局是什么时候建立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多年以来,一直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法律和管理机构,城市的土地由国家所有,用地由政府划拨,谁用谁管,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用集体管。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私营企业发展要用地,农民富裕了要盖房,这样一来,便出现了大量乱占乱用土地的现象,与此同时,部分农民承包土地后认为种粮不赚钱,那么开始挖鱼塘、栽果树,这样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使得耕地的面积大为减少。1986年2月,国务院第一百次常务会议决定,组建国家土地管理局。同年7月27日,当时的吉林省委副书记王先进被调入北京,出任首任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局长,掌管960万平方公里土地的管理和改革。8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挂牌办公。1987年2月,国务院组织召开外资领导小组会议,王先进作为领导小组的成员,参加了会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在会上传达了中央的意见,提出能不能转让一部分城市土地吸收一些外资加快城市建设。王先进表示赞同,并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不是所有权。第二,转让土地要有一定的年限,不是无限期,到时候无偿地收回。第三,要按不同的年期收取一定的租金。会议当即决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试点。1987年1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向国务院递交了试点报告。一个月后,深圳市按照国务院批转的精神,首次公开拍卖了一副面积为8588平方米的地皮,这就是新中国历史上土地拍卖的第一槌。对于城镇住宅,土地管理局一开始提出的是住宅的50年产权,理由主要有3个。第一,年限短,就比较好调整。第二,一个人的工作年期一般为50年,同样长度的房屋产权足够一个人经营一辈子,也可以用来转让、继承或者是续期。第三,在过去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房产的产权一般使用年限就是按五十年计算,五十年后房产就不能再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