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宪法的演变历史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颁布
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它是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依次由天皇、臣民权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和补则七个章节组成,共76条。
日本明治政府迫于压力于1875年4月发布诏书,承诺建立立宪政体。
1882年,伊藤博文等人出使西欧考察欧洲各国宪政。
1885年,设立内阁,伊藤博文任首任总理大臣。
1886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秘密起草宪法。同年5月,成立枢密院以审议和修改宪法草案及其附属法律草案。
1890年11月29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效。 1946年(昭和21年)11月3日公布
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施行
《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和平宪法,昭和宪法”)是自1947年来日本创建立法的文件,提供了日本政府的国会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权利。根据宪法,天皇是国家名义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纯粹仪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国家的精神领袖)。这套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条“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利”。
这套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Allied Occupation)时期撰写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国制度。这套宪法自采用以来,没有什么大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