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最早是中共中央1979年8月在批转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时明确指出,解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实行党委领导,全党动员,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门、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和全社会的力量。绝不能就事论事,孤立对待,而应当同加快经济发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民主与法制,搞好党风、民风,狠抓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结合进行。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对社会治安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 “谁主管,谁负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结合本身业务,认真抓好本系统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偏差而对社会造成消极影响,主动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二是党政军各部门和人民团体,都要抓好本系统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三是各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切实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一旦发生问题,要酌情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直接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