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
法院应当引用的不是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应当是环境质量标准——在不可量物污染类型案件中,法院所承认的“合规抗辩”中的“规”并非作为环境管制手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是作为判断损害发生地的环境究竟有无受到污染依据的“环境质量标准”。
这就揭示了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在公私法性质上的一个重要不同:前者仅具有公法上的效力而没有私法上的效力,后者则既具有公法上的效力又具有私法上的效力。
环境质量标准并非仅是“对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的设定,不具备直接规定各类主体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功能”。而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是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事实上,在大多数环境污染案件中,判断是否存在污染,离开环境质量标准将根本无法进行。
扩展资料:
环境质量是否达标,除了排污者的排放行为之外,还和环境容量的大小有非常直接的关系,即便排污者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也无法确保环境质量达标,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排污者对环境质量负责,超出了对其行为能力可以苛责的范围。
判断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环境污染侵权作为一类特殊侵权,其责任构成及具体要件内容上均有别于 一般侵权责任,具有其特殊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环境标准侵权法效力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