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减条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1、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号)《专利收费标准》中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费:150元,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400元。
2、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313号“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规定:发明申请费300元,发明实审费800元。
3、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97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中规定:发明申请费450元,发明审查费1200元。
4、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441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费900元,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2500元。
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第75号)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