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缺席判决是什么意思?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应对有关的争议法律关系作出怎样的处理。
简单的说,你无理由不出庭法庭一样是要开庭,你就没有了辩护的权利了。
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扩展资料
缺席判决缺陷
由于立法理念的不明确,中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在具体设计和现实运作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这主要表现在:
1、过于强调法官职权,缺乏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必要尊重。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被认为是推动诉讼进行的主体。尽管判决最终要由法官作出,但推动判决形成的却是当事人,正是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为判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对原告、被告区别对待,不利于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平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攻击和防御的平等。而在中国的缺席审判制度中,原告缺席只会导致撤诉的后果,由于撤诉后原告可以再行起诉,所以在实体上并无不利。
3、立法过于粗疏,可操作性极差。表面上看,中国的缺席审判制度既不设异议程序,又没有采取一方辩论的审理方式,似乎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事实上,由于立法过于粗糙,只规定了可以使用缺席判决的情形,却未对具体的适用要件和审理方式作出规定,导致了其功能的严重萎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