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献会刑事判决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献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栾川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或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9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且其中60万元属索贿,应从重处罚;另利用其担任栾川县县委书记的便利和经手公款的机会侵吞公款16万元人民币,2000欧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张献会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献会辩护称:“指控受贿的第19起、第20起入到廉政账户了”的理由,经查,两起共计1万元,栾川县纪委证明,证实经查阅栾川县廉政帐户的存款信息,没有发现有“章洁”的存款人,也没有发现章洁于2007年7、8月份向廉政帐户上交1万元的存款信息,且被告人张献会供述也证实自己平时把钱花了,故被告人张献会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辩护人辩称:“第4起第(4)项1万元是帮助贺永川儿子上大学,是私人关系,并没有利用职权”的理由,经查,张献会收受贺永川为让张帮其子上大学所送的1万元,具有贿赂性质,但不是利用其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而是承诺利用其职务或地位产生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其他人财物,应以受贿论处。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辩护人辩称“第20起0.5万元,是两家关系好相互馈赠礼品,利用拜年之机看望病中的老人,不属受贿”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张献会明知李作端提出教师进修学校和职业中专合并后希望自己还能任校长的情况下,收受现金0.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辩护人辩称:“21起0.5万元,是组织安排为书记服务人员,因为自己要到西藏而给张献会预留5000元,不可能为常仁杰谋取利益”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张献会供述:常仁杰以借出差的机会跟我套近乎,以后在需要我帮忙的时候好说话。证人常仁杰证言:我在张献会身边工作,他对我也不错,借出差机会想表示一点心意,希望他在今后调整使用干部时对我给予关照。故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辩护人辩称“第4起第(3)项贺永川1万元、第6起第(2)项郭二毛1万元、第8起第(2)项程民生0.5万元、第10起第(2)项崔峰0.5万元、第15起梁文超0.5万元、第22起朱国珍0.5万元,均是个人在职务调整后,自己认为在其升迁或者职务调整中给予了帮助,以拜年的名义送的,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张献会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相关人员得到提拔后收受贿赂,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相关单位发奖金问题的第6起1.5万元、第11起1万元、第13起第(1)项1万元、第14起1万元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经查,第6起1.5万元虽然郭二毛在给张献会钱之前曾同班子成员一起商量,但郭二毛送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个人的升迁及升迁之后的答谢,因此该1.5万元应该认定为受贿。第11起1万元,张献会供述证实张松建想趁着过年的时机联络感情,在以后的工作、提拔中给予关照并在2005年5月份洛阳市组织考核推荐副处级干部的时候,推荐了张松建。同年7月,张松建提拔为宜阳县副县长。因此该1万元应该认定为受贿。第13起第(1)项张献会供述:因为我是栾川县县委书记,崔勇昭给我送钱,目的是他想和我搞好关系,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我对他本人和计生工作的帮助。崔勇昭也证实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张献会对计生工作的支持及对个人工作的支持。因此该1万元应当认定为受贿。第14起1万元,梁长顺证言证实,栾川县获得“河南省红旗渠精神奖”,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下文奖给栾川县15万,得奖后,在2006年元月,同水利局原副局长原留敏、局纪委副书记黑成商量,说水利局得了奖,现在又值春节临近,以奖金名义给县委张献会书记表示表示(指送钱),以谢他对水利工作的支持和对我个人工作的支持。故该起的1万元应认定。被告人张献会及其辩护人辩称贪污第1起是郭二毛主动送的,定性错误的理由,经查,郭二毛证言证实是张献会主动提出要欧元,且在回国后张献会将2000欧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关于贪污的第2起是否构成贪污罪问题,经查,张献会供述证实是张献会让李灵敏安排费用,证人李灵敏也证实是张献会要求安排费用,吴明杰证实李灵敏让其打电话问张献会办理银行卡的情况,且张献会将5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关于11万元是否构成贪污问题,经查,张献会为争取副厅级实职,授意他人购买购物券,侵吞公款11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关于张献会是否构成自首问题,因无相关证据证实其具有自首情节,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献会是否有立功情节问题,经查,张献会在知道许公民诈骗钱财60万元后,举报许公民诈骗,作为被害人而举报,其行为不构成立功。关于张献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问题,经查,张献会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组织的调查,主动交代了其受贿和贪污等问题,并积极退出非法所得,故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献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二、被告人张献会受贿的92.8万元及贪污的16万元、欧元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尹 清 红 审 判 员 戴 合 军 审 判 员 王 成 金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艾 立